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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在未识别客户信息情况下委托第三方从事客户招揽等 国金证券一营业部员工收警示函

2025-07-06 06:15:09 [知识] 来源:苍松翠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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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四川证监局 

关于对孙福川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户招函决定

孙福川:

经查,你在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新源路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存在在未识别客户信息情况下委托第三方从事客户招揽,国金工收并要求账户持有方按指示进行基金交易,证券承诺承担投资损失并获取相应业绩绩效奖励的警示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十条第(三)项和《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一条、因未营业第十二条第(三)、识别事客(八)项的客户规定。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信息下委《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情况二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2年7月28日

(责任编辑:休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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